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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补充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4年06月04日 22:02 作者: 点击:


鲁农函字〔2024〕132号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各市农业农村局:

为加强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的管理,提高检疫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,根据《植物检疫条例》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农业农村机构改革现状,拟对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调整补充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审查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条件

根据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》第五条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及当前工作需要,逐级推荐上报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名单。

拟新增补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符合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:一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,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,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;二是热爱植物检疫事业,身体健康,熟悉检疫业务,遵纪守法,坚持原则,忠于职守,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;三是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。

二、及时注销离岗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对本地已脱离植物检疫岗位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要进行清理登记,市级汇总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,取消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,并注销植物检疫员证,收回证件及制服标牌。

三、登记确认在岗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对本地在岗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确认登记,市级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。

四、工作程序

(一)县级申报。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组织填报《全国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审批表》(附件1)《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》(附件2)《应注销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》(附件3)以及《在岗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》(附件4),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。

(二)市级审核。各市对县级申报情况进行审核,确定本市拟调整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名单,并汇总附件各表,报省农业农村厅。

(三)省级审批。省农业农村厅对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资格审查,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植物检疫专业知识培训及考试(培训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),考试合格的确定为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,报农业农村部备案,制发《植物检疫员证》。

五、其他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调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,各地要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格把关,确保调整工作切实有效。

(二)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机构。改革后,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已明确为省级植保植检机构,并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。请各地尽快开展此项工作,并汇总县(市、区)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信息情况,填写附件5、6,以便下一步开展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授权工作。

(三)专职检疫员着装。将专职检疫员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着装范围,统一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。

(四)及时报送。各地将附件各表汇总后,加盖单位公章,于6月30日前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(Word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电子版)。

联系人:袁子川

电 话:0531-81608048

邮 箱:zhangdeman@shandong.cn

附件:1.全国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审批表

      2.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

      3.应注销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

      4.在岗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

      5.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信息登记表

      6.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信息汇总表

山东省农业农村厅      

2024年6月3日       

附件: